(2011)蓝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祝某某,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祝某某,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