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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70号原告:陕西恒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小烟庄村三组6号。法定代表人:袁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汉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太白南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喜良,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恒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办公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南段木塔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中段,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