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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汉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与赵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赵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汉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法定代表人魏超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慧,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汉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5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5年7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7.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