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深圳市××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软件)、××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梁某某要求判决××通讯与××软件共同承担支付购房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金、退还住房公积金及补足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梁某某主张与××通讯与××软件均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梁某某于2008年6月与××软件签订了劳动合同,梁某某亦为××软件工作,故梁某某2008年9月2日起与××通讯不存在劳动关系。××通讯虽有为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系因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结束后未停止缴纳社保所致,故梁某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某某要求判决××软件支付购房补贴的上诉请求,由于《购房补贴管理办法》系××通讯发布,虽然××软件系××通讯的控股子公司,但两者均系独立法人,《购房补贴管理办法》并不必然适用于其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且是否发放购房补贴系企业自主权利,并非法定义务,故梁某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某某要求判决××软件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数额问题,一审法院按照梁某某工作年限及每月实际工资收入核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金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梁某某主张应按××通讯于2010年1月20日出具的薪资证明中所载薪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但该两份薪资证明所记载的薪资标准相互矛盾,也与梁某某自己提供的证明其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的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清单等所记载的实际工资收入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梁某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某某要求判决××软件支付2009年年终奖的上诉请求,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发放年终奖,梁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符合发放2009年年终奖的条件,故梁某某该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某某要求判决××软件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核算的梁某某2009年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软件已经足额支付梁某某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梁某某该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梁某某要求返还2008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间错扣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少缴的养老保险20343.75元的上诉请求均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梁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