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时永兆、史家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永兆,史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时永兆,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史家祥,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史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家祥立即给付申请人时永兆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史家祥负担。但被执行人史家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家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史家祥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二、划拨史家祥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