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龙彩淑与张丛霞、于东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彩淑,张丛霞,于东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龙彩淑,女,汉族,1943年8月12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委托代理人毕志刚,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丛霞,女,汉族,40岁,住荣成市,居民。被告于东军,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龙彩淑与被告张丛霞、于东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彩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双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