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游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珍,何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珍被执行人何继良本院在执行王文珍申请执行何继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继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文珍申请中止该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0)游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长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