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均文为与被上诉人余群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均文,余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均文,男。委托代理人何再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群,女。委托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丹,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均文为与被上诉人余群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均文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均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均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陈均文负担,余款277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雅媛审 判 员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