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申建宏与樊春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宏,樊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宏,男。被执行人樊春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的(2011)澄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杰审 判 员 周 峰代理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