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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申建宏与樊春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宏,樊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宏,男。被执行人樊春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的(2011)澄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杰审 判 员  周 峰代理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