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苗诉被告牛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梁苗,女,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桥陵村二组。被告牛晓东,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苗与被告牛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苗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苗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