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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句后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明福与秦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福,秦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句后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陈明福。被告:秦四清。委托代理人:刘文强。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明福诉被告秦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7月30日,被告秦四清向原告陈明福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同年8月5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2011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秦四清于2011年6月10日前归还原告陈明福借款人民币5000元。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颖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