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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弯弯与王化坤、葛旺陆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弯弯;王化坤;葛旺陆;瑞安市塘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陈弯弯。被告:王化坤。被告:葛旺陆。被告:瑞安市塘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娒。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弯弯与被告王化坤、葛旺陆、瑞安市塘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弯弯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弯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弯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弯弯负担。原告陈弯弯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00元。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