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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曾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曾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