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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物资天津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物资天津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国纺织物资天津公司(注册号:120000000005013),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3号。法定代表人:季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纺织物资天津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纺织物资天津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