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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汉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卜西贵、卜西奎抚育费纠纷(划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某,卜西贵,卜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266-1号申请人卜某某,男,200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中原镇。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肖堰镇。被申请人卜西贵,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中原镇。被申请人卜西奎,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汉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给付申请人卜某某抚育费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卜西贵、卜西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申请人卜西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市分行个人账号:0001/621098801000025####,有存款60945.00元、帐号:030361090100384####,有定期存款10000.00元。被申请人卜西奎个人帐号:608011007/622188801000320####,有存款4954.8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卜西贵存款两笔共计70945.00元及利息,划拨被执行人卜西奎存款4954.8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远东审 判 员  徐东升代理审判员  张 禅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