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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沈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龙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波,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广,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被告人沈波表兄)。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蚌龙检刑诉[201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波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沈波驾驶皖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液力小区驶出,越胜利东路中心单黄实线左转时,与沿该道路自西向东行驶的武维路(醉酒且无驾驶证)驾驶的皖C×××××号汽油机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武维路当场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波承担主要责任,武维路承担次要责任。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沈波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48000元(包含已给付的2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痕迹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波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候警察,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艳审 判 员 武 波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