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浙江平柴泵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平柴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77号申请人:浙江平柴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贤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平柴泵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4397598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1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恒宇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潮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潮化纤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平柴泵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