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珩与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珩,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马珩。委托代理人陈欣荣,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马珩与被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马珩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换香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