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28号申请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夏某某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5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