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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靖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1983年8月15日出生吉林市丰满区,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2011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辩护人杜俊明,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秀慧、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杜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5日4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无牌照面包车由吉林市去往抚松县,行驶至朝长线71公里加450米处会车时,与同方向刘景贵驾驭的载乘王某的马车尾随相撞,造成刘景贵、王某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景贵、王某无责任。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开始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不认罪。法庭辩论的时候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其驾驶车辆有临时牌照。辩护人杜俊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驾驶吉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佳宝V70商品面包车由吉林市送往抚松县销售点。11月5日4时许,车行驶至靖宇县境内时,张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朝长线71公里加450米处,与同向刘景贵驾驭的马车载乘王某尾随相撞,造成刘景贵、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在抢救受害人时,被告人张某某随同受害人一起到医院,公安机关取完被告人张某某笔录后,被告人张某某便回到吉林市潜逃,后被网上通缉。2011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白山市江源区被抓获。经靖宇县交通管理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景贵、王某无责任。受害人经靖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靖)公(技)鉴(临)字(2010)83号84号鉴定刘景贵、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5日4时许,其驾驶一汽轻型公司的佳宝V70面包车去抚松,途经靖宇县欢起村时,下坡是空挡滑行,时速60至70公里,与相对方向的一辆货车会车后,发现前方有一辆马车,有一男一女,其就踩刹车,车就撞马车后面了,车前面卡在马车后面了,马受惊吓往右侧沟里跑,把面包车带沟里了。出事后,其把发货单、还有另一台车的钥匙都给了一个叫小亮子的了。在吉林市出车前,其是直接从初某某手里提的七把钥匙,六张临时牌照,还有十台车的发货单,六张临时牌照的号码是多少记不清了,就记得初起日期是11月3号。肇事后,临时牌照在肇事的车里,肇事后丢了。六台车的临时牌照都给他们发了。自己的临时牌照贴在档风玻璃上,用胶布帖上的。张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出具的材料一份:证实张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凌晨4点多(大概时间4-5点左右)在靖宇县欢起村下坡开车肇事。车是吉林市一汽轻型公司销售的商品车,本车是销售部承包给亚奇公司(陆杰公司)的商品车,负责发放车辆的是初某某,本人是在初某某本人手里拿的钥匙,拿钥匙的时间是11月4日下午4点多,此商品车是吉林市送往白山市抚松县的商品车,本人张某某开往途中肇的事,此次送往的车辆一共是六辆。本车无任何手续,就有出厂合格证,其与初某某是劳务关系,他发商品车,自己送商品车,是一名地跑司机。此材料由张某某本人口述,真实有效。2、受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11月5日5时30分左右,其爱人刘景贵牵着马车,自己坐在车上,车后面栓着一个马,去自家地里收地,当时是由西向东走,走到寒洞时,被后边过来车把我们和马与马车一起撞到寒洞桥下了。是一个面包车牌照不知道多少号。3、证人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5日早上5点左右,其从家出来上山,途经桥洞附近,刘景贵赶着马车,媳妇王某坐在马车上,马车后过来一辆车打着灯,就听着当的一声,看见马车和刘景贵两口子还有那辆车一起掉在路南侧路下面了,等其过去后,看见那辆车是一辆面包车,刘景贵两口子都受伤了。刘景贵是由西向东走。肇事地点离村口大约60米左右,当时刚刚亮天。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5日早上5时左右,其看见在欢起村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是一辆一汽佳宝面包车追马车尾了,面包车和马车都掉到南侧沟里了。肇事是第一辆车,肇事后大约有六、七台面包车在公路上,都是新车、没牌照是一汽佳宝面包车,当时那几辆车是按顺序行驶的,肇事车是第一辆车。后来听说伤者是我们村刘景贵、王某。5、证人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5日在欢起发生交通事故,其和许艳海,牟某甲把伤者送医院的,用的是一个面包车,是和肇事车一起的,是新车,没牌照。当时看见有四、五台车。送伤者去医院是两台面包车。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肇事后其到现场了,看到公路上有一排面包车没有牌照,都是新的。发现路南侧沟里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马车,伤者是我们村刘景贵、王某两口子,都在沟里躺着,其和牟某甲、牟某乙、张亚力一起把刘景贵、王某抬上和肇事车一起的面包车上送到医院。当时看到在公路上有7.8台面包车。7、证人谢某某的二次证言:第一次证明送往抚松县一汽佳宝V70面包车一共五台,有临时牌照。临时牌照是初某某给发的,每张交10元钱。2010年11月4日下午,其找初某某拿的提车单,然后安排张某某,大军、小亮子、胖子等叫什么名都不知道,等五人往抚松县送车,送车时间由他们自己定。第二次证明2010年11月5号张某某送往抚松的商品车是自己管初某某要的车,然后安排张某某他们去取车。车上的手续,就有保修卡、保修手册、合格证、还有随车工具。从初某某那提的送往抚松的车没有临时牌照。第一次取证时,当时根本不知道那些车有没有临时牌照,张某某出事当天下午一点多钟自己带了10000元钱去的白山市中心医院。见到张某某之后,问张某某送往抚松的车手续哪去了,他说在车里。问他起临时牌照了吗?他说起了。回到吉林后自己又问初某某办没办临时牌,初某某说办没办记不住了,好像是有,所以问的时候,就说有临时牌照,其实根本不知道有没有。8、证人初某某的三次证言:第一次证明2010年11月5号发往抚松县的商品车是谢某某从其那把车提走的。商品车在靖宇境内肇事谢某某告诉自己的,是张某某开车肇的事。张某某和自己联系过,这个事怎么处理,张某某没有明确态度。发商品车有时给办,有时不给办手续。11月5日那天发往抚松的商品车记不住了,应该有手续。第二次证明往抚松送的商品车,张某某是从谢某某手里提的,谢某某从自己里一下提出去20多台,这些车是送往白山方向的。张某某一行开的那几台车,百分之百没办临时牌照。第三次证明在公安机关取自己第一次笔录的时候,因为不知道说有临时牌照或没有临时牌照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不敢肯定的说,有还是没有。当了解整个事故经过后,只能实话实说,确实没办过,因为从2010年8月份以后就在没有办过临时牌照。从自己手中提的车都有记载。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张某某,我们是一起从吉林市开车往抚松县送车,途径靖宇县一个屯路段,张某某开的一个面包车撞了一个马车,当时去抚松县是6台一汽佳宝车,张某某是头车。当时6台车行驶到靖宇县一个村屯时,张某某就出事了,车撞了一个马车,我们就都停下了。自己车拉了一个男就往医院去了,送到靖宇县医院,我们就往抚松县去送车了,后来不知道了。往抚松县送车提车时,自己车上没有任何手续,平时有专人拿着手续(合格证,保修卡)。自己车没有临时牌照,那五台车没注意。平时我们往省外送车有,本省很少有临时牌照。送车的负责人是初某某。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张某某,都是一起往下送车的。2010年张某某往下送车时肇事了,那天自己记不住了,但知道他开车出事了。张某某刚一出事,就有人打电话告诉自己了,是谁打的忘了。张某某出事那天,自己是往临江送的一汽佳宝面包车。具体几台车忘了。送车那天张某某他们走的早,我们走的晚,不是一起走的。自己从吉林出发时不是半夜十二点半,就是二点。送往临江的车和张某某送往抚松的车应该是一批的。送往临江的车都没有临时牌照,自己送往临江的车是送车的头一天中午,大松(谢某某)带我们从微型提的。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给白山市华东物资有限公司代销一汽佳宝车,需要车的时候直接向华东要车,华东公司给送车。2010年11月5日期间要了10台车,到了9台。分两批要的,第二批始终没到全。自己负责接车、验车,所有的手续他们都交到华东,自己卖完车后,把钱打到华东后,华东再把手续捎过来。2010年11月5日接的车没看着有临时牌照。每次和华东要车和丛某某联系。12、证人丛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每次接到车的手续有合格证、保修卡、保修手册、商品车调拨单,再没别的。2010年11月5日送往抚松的商品车在靖宇肇事是后期知道的,因为自己要在商品车调拨单上签收,签收前,要找二级经销商核实车是否全部到位,才知道有一台车出事了。接到车的手续中,从来就没有接到过临时牌照。13、初某某运费结算明细表两张,证明2110年11月4日提车人的运费收到人签名,为“大松”是谢某某。14、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张某某准驾车型为C1,有效起始日期为2007年12月,有效期6年。1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张某某所驾肇事机动车发动机号:DA4650A0906966-JL:车架号×××。16、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000134号]证明是张某某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驭人刘景贵、王某无责任。1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照片、2010年11月5日5时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四张,证明勘察时间是2010年11月5日5时50分至6时30分,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18、白山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书,证明刘景贵特急特重颅脑挫伤、原发性脑干伤、脑肿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神志不清、处昏迷状态、四肢张力高。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王某上下颌骨多发性骨折、上侧上额窦发性骨折、双侧骨折、左第二肋骨折左排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头枕部皮肤裂伤、上下颌牙齿折断和脱落八颗。19、靖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靖)公(技)鉴(临)字(2010)84号、83号二份鉴定文书,证明受害人刘景贵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受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受害人刘景贵的哥哥刘景奎收到张某某发送的信息内容,证明吉林市一汽轻型公司销售部,下属承包给亚奇公司(还叫路杰)发放商品车的人叫初宏伟,有事在电话联系。21、商品汽车调拨单,证明抚松县抚松镇金龙汽车修配厂从白上市华东物质有限公司调拨的商品车。22、吉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车架号为×××的机动车,查询不到是否办理过临时牌照。23、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信息技术处证明一份,证明经查询×××的机动车,在吉林省交通管理局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未查询到办理过临时号牌业务的记载。24、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说明一份,证明2010年11月5日4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车辆在朝长线71公里加4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重伤一案,经多方调查,该车上路前并未办理任何牌证。25、侦查终结报告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2010年11月5日4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无牌照面包车由吉林市去往抚松县,行驶至朝长线71公里加450米处会车时,与同方向刘景贵驾驭的载乘王某的马车尾随相撞,造成刘景贵、王某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6、补充侦察报告,证明张某某被询问后,因不能确定两名伤者的损伤程度,所以暂时不能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只能让其离开,待伤者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对张某某采取措施,待王某和刘景贵的人体损失程度鉴定结果出来后,决定对张某某采取刑事措施时,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场,经请示县局领导同意,2011年6月29日对张某某案立为刑事案,并于2011年7月1日对张某某进行了网上通缉。2011年7月6日,张某某在白山市江源区一网吧被江源公安局抓获。27、2012年3月5日靖宇县交通管理大队证明一份、临时号牌照片(样本),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肇事车辆临时牌照应为两张,分别粘在前后风挡玻璃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后风挡玻璃上无临时号牌。28、靖宇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二份,证明龙泉堵截卡监控录像2011年以前的监控照片已经删除。自2009年4月份,全国已经撤销公路收费站,因此没有2010年期间的监控录像,无法调取。29、靖宇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明张某某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现场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字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张某某抢救伤者离开现场,现场的围观群众因看不懂现场勘查内容,所以现场勘查完毕后,没有见证人或当事人签字,补充侦查时,让张某某核对现场勘查笔录内容,张某某对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勘查内容也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谢某某及其另五名送车司机均已联系不到。30、靖宇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一初字第162号、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证明靖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贵、王某与被告张某某、长春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查明事实时,已经认定张某某无牌照驾驶商品车。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上诉,上诉人是刘景贵、王某,被告人张某某对于靖宇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未登记也无牌照持默认态度。31、被告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证明张某某是1983年8月15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不认罪及其辩护人杜俊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自述材料,能够证实其开的一汽佳宝车,没有牌照。证人谢某某的陈述,能够证实张某某往抚松县送一汽佳宝V70面包车,开始所说有临时牌照,其实根本不知道有没有。证人初某某的陈述,能够证实其发出的商品车有时给办临牌、有时不给办。11月5日那天发往抚松的商品车记不住了,应该有手续。后期证实张某某一行往抚松送的那几台车,百分之百没办临时牌照。证人马某某、牟某丙、徐某某证实,和肇事车是一起的,是新车,没牌照。吉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车架号为×××的机动车,查询不到是否办理过临时牌照。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信息技术处证明一份,证明经查询×××的机动车,在吉林省交通管理局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未查询到办理过临时号牌业务的记载。综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11月5日驾驶一汽佳宝V70商品车通过地跑方式前往抚松县送的商品车是没有临时牌照。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车辆上公路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作俊审判员  杜 丽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