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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小玲与娄国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玲,娄国达,金绍荣,林淑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民初字第93号原告金小玲,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国达,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第三人金绍荣,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第三人林淑兰,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玲与被告娄国达、第三人金绍荣、林淑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玲于2011年5月10日以请求事项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金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