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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一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赵美仁、张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赵美仁,张琪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2174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委托代理人:冯焕湘,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振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美仁,女,汉族,住址:珠海,身份证号码:×××5611。被告:张琪文,男,汉族,住址:珠海,身份证号码:×××8612。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美仁、被告张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