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杜世兵与普顺包装(深圳)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兵,普顺包装(深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264号原告杜世兵。委托代理人黄聪英,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顺包装(深圳)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康。委托代理人蒋拥军,该公司人事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麦海泉,该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兵诉被告普顺包装(深圳)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向法院起诉,为尽快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