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毕秀华与被告梁永波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华,梁永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毕秀华。被告梁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秀华与被告梁永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