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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毕秀华与被告梁永波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华,梁永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毕秀华。被告梁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秀华与被告梁永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