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芪清与刘勇、四川高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尹申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芪清,刘勇,四川高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尹申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程芪清,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吕良,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高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34号1幢3楼3-1D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靖,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尹申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程芪清与被告刘勇、四川高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尹申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芪清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芪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芪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