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鹿晓凤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鹿晓凤;李楠;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鹿晓凤。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兆余二组)。诉讼代表人何国栋。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兆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稳利。本院在执行鹿晓凤、李楠与西兆余二组及西兆余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扣划,二权利人已于2011年5月6日足额领取了109574元案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