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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利马某某,刘顺利刘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马胜利马某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14号教研室92号。被告刘顺利刘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原王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马某某诉被告刘川页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利马某某于2011年5月10以双方己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胜利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利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l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马胜利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