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刘留根与陆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留根;陆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刘留根。被告:陆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留根与被告陆玉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