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钟某,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赵美兰,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