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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55号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云芬。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