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可通与邹德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通,邹德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5号原告刘可通,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可通与被告邹德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