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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可通与邹德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通,邹德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5号原告刘可通,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可通与被告邹德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