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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非周与吕孟友、吕海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孟友,张非周,吕海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孟友,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非周,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海泳,男,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吕孟友因与被上诉人张非周、吕海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孟友、被上诉人张非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吕海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