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非周与吕孟友、吕海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孟友,张非周,吕海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孟友,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非周,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海泳,男,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吕孟友因与被上诉人张非周、吕海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孟友、被上诉人张非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吕海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