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籍贯、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某甲与赵某乙扶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郗鹤峰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