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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支行与许德刚、于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荣商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支行。负责人车延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国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告许德刚。被告于志军。被告毕明利。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军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国富、被告毕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德刚、于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许德刚、于志军、毕明利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协议约定三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中任一成员均为其他成员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12月23日,被告许德刚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许德刚发放贷款80,000元人民币,贷款期为12个月,年利率13.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许德刚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许德刚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尚欠本息89,034.96元。现起诉1、要求被告许德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9,034.96元及逾期罚息;2、要求被告于志军、毕明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于志军、许德刚未答辩。被告毕明利辩称,担保属实,但借款人有能力还款,应当由借款人还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原告与于志军、许德刚、毕明利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自2009年3月17日至2011年3月17日,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捌万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许德刚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年利率13.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按照等额本息法还款;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09年12月23日,原告为被告发放8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许德刚未能清偿借款本金,截至2011年3月21日,许德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9,034.9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三被告对原告向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而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许德刚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于志军、毕明利即是该笔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许德刚发放了借款,许德刚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许德刚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于志军、毕明利是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毕明利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9,034.96元(计算至2011年3月21日)。二、被告许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1年3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三、被告于志军、毕明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于志军、毕明利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