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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义文与陈根秀、张嘉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陈根秀,张嘉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张义文。委托代理人李钧,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根秀。委托代理人辜多伦。被告张嘉栋。法定代理人陈根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文与被告陈根秀、张嘉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文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文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根秀、张嘉栋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