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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凯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