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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童志方与励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志方,励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童志方,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励映明,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刑初字第1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童志方诉励映明寻衅滋事罪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励映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志方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励映明尚欠申请执行人童志方16601.44元,还需交纳本院执行费1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