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王婷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王婷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负责人:苏英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委托代理人:张宏辉,男。被告:王婷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和平花园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忠,男。被告: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长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被告王婷婷、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043减半后302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