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1-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日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日笑塑业有限公司,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安庆市日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注册号340800000038711(1—1)。法定代表人江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敏君,男,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光明路20号,注册号610000100172975。法定代表人李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玉华,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一层,注册号610131100021058。法定代理人荣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春荣,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进,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购宝商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1907—10室。法定代表人周兆忠,经理。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注册号610000400000587。法定代表人林GRENVILLEMATTHEWTHYNN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日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日笑塑业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日笑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46元。(免交)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