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1-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诉被告唐锡潮、邓金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唐锡潮;邓金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4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代表人:谢东晔,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安,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锡潮,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邓金肖(系被告唐锡潮之妻),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与被告唐锡潮、邓金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