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执民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与鄱阳县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雄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鄱阳县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庄市勤勇村,组织机构代码:61013583-4。法定代表人陈天云。被执行人鄱阳县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鄱阳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周昌红。被执行人罗雄飞,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鄱阳县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雄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鄱阳县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雄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60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