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夏汉臣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汉臣,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监字第31号原告(反诉被告)夏汉臣,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琪,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北道与环湖东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6612767-3。法定代表人陈焕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韡东,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夏汉臣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体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建国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靖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