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乌鲁木齐集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仕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鲁木齐集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建生。本院受理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乌鲁木齐集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建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乌鲁木齐集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与另一案属于同一债权转让关系,标的额超过300万元,应由中级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190万元,未超过本院应管辖的数额,原告所在的衡水市桃城区,故本院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乌鲁木齐集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禹审 判 员 林怀东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