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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邮政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70-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负责人庞博,局长。本院执行的宝鸡市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邮政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六十六万零八百八十八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抗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韩世群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