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富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骆甲等与蒋某、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骆甲,闻某某,骆乙,蒋某,周某,祁门××××农用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保字第8-1号申请人:金某某。申请人:骆甲。申请人:闻某某。申请人:骆乙。被申请人:蒋某。被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祁门××××农用车队,住址:安徽省××××号。代表人:周某。申请人金某某、骆甲、闻某某、骆乙与被申请人蒋某、周某、祁门××××农用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某某、骆甲、闻某某、骆乙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骆甲、闻某某、骆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小林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权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