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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利与李默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郑利,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巴黎春天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被告:李默然,男,1967年7月16日,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东村17-1-4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原告郑利与被告李默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利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利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默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本院认为,原告郑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默然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旭审判员柏松桦审判员孟凡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