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伟、杨霖、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芯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李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9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刘伟。原告杨霖。原告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芯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被告李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杨霖、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芯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李嘉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06471.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伟、杨霖、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杨霖、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杨霖、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杨霖、深圳市宇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