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1-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林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林某为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守卫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2月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现已离家出走近半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儿子等情况某。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无抚养条件,儿子李某乙应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故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夫妻关系能够改善,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任守卫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