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1-04-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伟军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1号罪犯陈伟军,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