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1-04-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吴建平,男,出生于1978年9月4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3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与被告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搜索“”